国资委:进一步加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推进力度
4月19日,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一季度央企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澎湃新闻记者提问:近期,国资委就《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征求意见,提出将合规管理纳入考核、强化违规追责力度。请问国资委在指导央企合规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办法》又将如何推动央企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对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表示,依法合规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重大原则,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这方面必须发挥表率作用,国资委对这个事一直非常重视。最近一段时间,国务院国资委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过程中,也明确提出要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央企目标,推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印发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责任主体、重点领域、运行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印发一系列专项合规指南,指导企业细化工作举措,切实防范风险。彭华岗表示,中央企业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央企业普遍在内部建立了合规委员会,逐步建立由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监督部门组成的合规管理三道防线。全系统合规管理人员超过了3万人,这些对提升管理水平、切实防范风险、保障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彭华岗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推进力度,指导中央企业着力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动态监管、事后监督问责的全覆盖、全链条的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事前、事中、事后是说,事前是制度要规范,事中要动态监管,事后要监督问责。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出台一个办法。要加快制定《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从组织机构职责、制度建设、运营机制、考核评价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将软约束提升为硬要求。通过《办法》把中央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化,而且作为一个刚性的要求。二是抓好一个专项。要深入开展“合规管理强化年”专项工作,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三道防线、抓好境外合规、夯实组织基础、打造合规文化六个方面强化合规管理。三是开展一次排查。要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全级次、全领域、全方位经营业务合规风险排查,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及时完善制度流程,坚决堵塞管理漏洞。四是建设一个系统。指导中央企业加快建立覆盖全级次企业各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在线系统,充分发挥全留痕、可回溯、易检查的优势,努力实现多点联控与中心管控的有机结合,以信息化、数字化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有力的支撑。“我们相信,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一定会在中央企业建立起比较完善、比较规范的合规管理体系,更好地促进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为全社会的企业作出表率。”彭华岗称。(来源:澎湃新闻)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发布,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开展责任追究。第五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员工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责。(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七条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第八条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第九条中央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第十条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第十一条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第十三条中央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三)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中央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五)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央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第十五条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中央企业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运行机制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第五章合规文化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党组)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第三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第三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第六章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第三十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第三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第三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三十七条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三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开展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第四十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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